(原标题: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申请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本所律师对浙江华业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出具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业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相关事项。2025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同意浙江华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5年3月25日,深交所同意浙江华业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浙江华业”,证券代码为“301616”。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上市由海通证券保荐,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发行人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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